工 商 代 理 合 同
甲方(投资者):
乙方(服务者):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作为本次拟设公司的全部或和部分投资者,特与乙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
(以下简称“ ”)设立登记,具体代理事项如下:
一、 委托目的及范围:
甲方为了申请 设立登记,(注册资本金 万元(币种: ),资本出资方式: (货币/无形资产/实物);认缴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最后到位时间);注册区域成都市 区;公司注册性质 ;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以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经双方充分洽谈,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 的新设业务进行代理。二、 双方的责任:
(一) 甲方:
1、 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公司注册资料;
2、 为乙方开展工商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与合作;
3、 根据协议足额支付工商代理费用。
(二) 乙方:
1、 依照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甲方工商执照等相关证照进行按时办理。
2、 对在执行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甲方提供的工商资料保密。
三、 时间要求:
1、 甲方在本代理协议约定书签定后约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商资料。乙方在执行代理业务时需要补充工商资料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 要求及时提供。
2、 乙方在甲方提供齐真实、合法、完整的登记注册资料后,约 个工作日(不含许可审批与补正资料时间)完成代理工作。
四、 工商代理收费:(收费计价币种:人民币)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执行本次工商业务设立代理(咨询与协助准备材料 元,审批申报代理 元)费用为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其余行政或其他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均按实际费用金额根据正规票据与甲方结算(超过1000元的行政收费由甲方取件前预付给乙方或自行缴纳,其他规费参考:http://www.028qy.com/xwshow.asp?nid=622&lid
=114&cid=132)。分三次支付代理服务费,本代理业务约定书签定后,甲方向乙方预付费用计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第二次付款为乙方为甲方办结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后支付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余下的尾款(包含但不限于代理费,证件费,验资费等)按实际费用金额根据正规票据与甲方结算,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完成所有代理业务之日将全部款项支付完(在办理完验资帐户之时起,计算周期为壹个月内,未到齐注册资本而引起无法验资,甲方无条件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方可移交所委托办理的证件)。
五、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本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如果在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未启动委托事项,该合同自动失效,违约方按照第七条赔付)。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本约定书中的代理范围、时间要求、代理收费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如在办理期间欲终止服务,所缴费用乙方不能退还。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上述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对方不能履行约定事项时,对方可以解除本约定,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至少为本协议约定服务费的30%),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九、联系方式:
双方确认各方联系人及邮箱、通信地址如下,本协议所涉全部文件,以到达下列电子邮箱、地址,视为已送达:
甲方: .
联系人: 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乙方: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赵涛 电话: 028-85512660-801
电子邮箱: gs028@126.com
通信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37号1单元18层1811号
十、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该等补充协议及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均须经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生效。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28-85512660-801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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