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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蔡 留言:公司法人代表
  • 我公司将近上市,董事长要任命我为法人代表(我在公司有股份)。请问,如果公司一旦出事故,我将要付怎样的责任!
  • 时间:2012-4-6 10:08:32 来自:118.113.142.*
  • 发表留言  Top↑ [2012-4-6 10:33:37]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2、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3、做为任何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其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 
    4、做为一位企业的法人代表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 对此,我建议:如果这个企业不是你自己的企业,或者不是你真正有股份的企业,建议你不要趟浑水。尤其是对自己不了解的企业。 
    5、如果一定要你做法人代表,那么建议你必须是这个企业的总经理,掌握实权,没有实权就很难控制和阻止其他人在日常经营中的任何行为,仅仅是法人代表是毫无意义的。
    6、另外,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公司一些法律上的事务。

    建议您谨慎,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担很多义务和风险的。

    dashan 留言:提供修理服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 安装及维修、维护机器设备等,随时根据客户要求更改安装数据,比如扩容、减容等。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还是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呢?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话,按4%还是6%征?请高手详细告知。
  • 时间:2012-2-3 11:54:12 来自:222.212.7.*
  • 发表留言  Top↑ [2012-2-3 11:56:34] 1、安装及维修、维护机器设备等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征增值税。只有房屋修理服务征收营业税。
    2、按税率6%执行。
    属于修理服务按6%;属于商业销售的税率是4%
    740556107 留言:开网上超市需要办什么手续
  • 你好,我是大学毕业生,准备创业,开网上超市,请问需要办什么手续?大学生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 时间:2011-9-12 12:11:56 来自:182.149.119.*
  • 发表留言  Top↑ [2011-9-12 12:12:50]    您好,开办网上超市具备条件的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大学生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或者以高校毕业生为主(出资占注册资本50%及50%以上)举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实行公司零首付注册。即股东6个月内到位注册资本的20%以上,且不低于《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可申请工商部门核发经营期限6个月的营业执照,其余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二)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资金数额限制,设立登记免于提交验资报告。
      (三 )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开业登记收费、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收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收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申办企业,免收名称查询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和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申办合伙企业免收企业设立登记费。
    苟小姐 留言:经营范围是垃圾清运服务,废旧物资回收有什么特别要求吗?
  • 注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垃圾清运服务,废旧物资回收有什么特别要求吗?
  • 时间:2011-8-4 16:19:39 来自:110.184.104.*
  • 发表留言  Top↑ [2011-8-4 16:20:31]

    垃圾清运服务无特殊要求,废旧物资回收(三环路内不设点收购)

    5411 留言:问:
  • 六部门有关负责人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答记者问
  • 时间:2011-7-16 10:40:30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40:52]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理解文件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六部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有关负责人”)。

      记者: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为什么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有关负责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其目的是用于出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属于投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规定,应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境外投资者未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记者:《意见》为什么要对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调整?调整以后有何具体要求?

      有关负责人:目前执行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是1987年颁布的,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原有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为了提高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充实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资本,《意见》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了调整,将注册资本从不得低于投资总额(1000万-3000万美元)的2/5或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1/3,统一提高到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对于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记者:为什么要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在审批程序方面作出专门规定?

      有关负责人:外资以购买股权等形式进入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主要是:企业的股权结构虽然发生了变化,但作为房地产项目主体的企业名称等有的并未发生变化;一些企业新股东不愿遵守以前股东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些企业订立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等。而原有审批程序难以保证有关部门掌握相关信息,成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为了防止利用股权转让和并购投机炒作房地产,防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规避正常的外资准入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规定:上述股权、项目转让和企业并购,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以及建设(房地产)部门将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系统后发放的股权变动(变更)备案证明。在外汇登记环节,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投资者切实履行股权投资责任进行监管,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工作。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意见》重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有关部门在审批中将加强固定回报的审核工作。

      记者:为什么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有关负责人:《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强调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应对职工安置和银行债务处理做出妥善安排,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银行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防止出现投机炒楼,或囤积土地、房源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意见》规定不允许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从事上述并购活动。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强股权转让外汇登记工作,落实对境外投资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监管。

      记者:《意见》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这是否说明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和外汇管理的政策更加严格了?

      有关负责人:这项规定并不代表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和外汇管理的政策更加严格,而是为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与中资企业在相关政策上的一致。这既是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需要,也是防止境外热钱短线炒作境内房地产的措施。譬如《意见》要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同时满足按规定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这三个条件,方可办理银行贷款,这与目前对中资房地产企业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而擅自借入外债,外汇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其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外汇指定银行也不得办理其外汇入账和结汇手续。同时,新的外汇管理政策还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管理的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存入境内银行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未转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之前,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作出了新的规定,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有关负责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房地产市场逐步发展,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日趋活跃,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准入规则不够规范、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人口众多,人地矛盾突出。从长远考虑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监管。

      《意见》规定,除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具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二是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时间的,已属国民经济的“居民”范畴,其经济活动的成果计入我国的GDP,自然可以享受境内自然人的部分待遇,因而允许购买生活、工作必需的自住商品房;在境内工作学习不足一年时间的,其住房需求可通过租赁方式加以解决。考虑到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与内地联系密切,其中很多人虽然没有在内地学习、工作,但在内地长期生活,允许其在境内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是有必要的,因此《意见》规定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记者: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为什么必须采取实名制?

      有关负责人:为防止某些境外机构和个人违规购买炒作房地产,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更准确地掌握房地产信息,参照国内居民购房的普遍做法,对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实行实名制是必要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时,境外机构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证明,个人则应持在境内学习、工作超过一年的有效证明。各地房地产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自用、自住原则按以下政策把握:凡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完善商品房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发现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不符合自用、自住原则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记者:《意见》出台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的具体办理程序有什么变化?

      有关负责人:为配合《意见》的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今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只有符合自用、自住原则,才能办理相关外汇收支和汇兑手续。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外汇入购房款或从其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当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不能将外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和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经原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和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依法办理纳税等手续并经商品房所在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购汇汇出。

    5411 留言:问:
  • 怎样办理境外人员就业手续?
  • 时间:2011-7-16 10:39:21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39:43]

     


      境外人员在境内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
      (2)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 无犯罪记录;
      (4)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游证件(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乡证)。
      在中国就业的境外人员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境外人员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境外人员在我省就业,省劳动厅授权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统一审批,各级劳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5654 留言:问:
  • 怎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 时间:2011-7-16 10:38:27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38:44]

     

      办理程序:中、外方确定投资意向后,由中方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批准后领取公司设立批准证书。
      需要材料:
      1) 进区项目通知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中外企业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4) 中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中外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6) 中外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7) 场地使用证明
      8) 企业合同、章程
      9) 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书
      10)各方出任董事会成员的正式委派书,总(副总)经理推荐书、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11)涉及行业管理的需行业管理部门批文

    5411 留言:问:
  • 怎样申请商标注册?
  • 时间:2011-7-16 10:31:54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32:16]
      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需要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委托书》一份,《委托书(留存)》三份,并加盖申请人工章;如只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留存)》三份,还需提供商标图样十四份,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特殊情况
      1、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2、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565 留言:问:
  • 怎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手续?
  • 时间:2011-7-16 10:31:06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31:26]


      依据: 按照国务院[1991]12号文附件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进行认定.
      办事申请:  (1) 由企业向成都高新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报告,初步审查合格后发放认定申请书;
      (2) 企业填写认定申请书并上报有关资料;
      (3) 高新区科技局根据上报材料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4) 对认定合格的企业发放认定通知文件并代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5) 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应填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
      (6) 成都高新区科技局将定期对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 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需要材料: (1) 申请报告: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并参照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的九项条件详细具体说明有关情况及数据;
      (2) 高新技术有关证明材料 (鉴定证书, 用户报告, 获奖证明, 查新报告等);
      (3)    高新技术产品详细介绍材料(产品性能,特点,技术水平,采用标准,测试报告等);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企业章程,技术及财务管理制度,生产及质量管理制度;
      (6)    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股东出资协议;
      (7)    法定代表人履历及身份证明;
      (8)    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和财务人员状况表;
      (9)    生产场所使用证明;
      (10)     近期财务报表。

    565 留言:问:
  • 怎样办理税务登记?
  • 时间:2011-7-16 10:30:12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30:28]

     

      办事程序:企业办理领取工商执照后,在税务机关(代理所)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有关要求填写完整,加盖法人印章和企业公章,返给发表单位。
      税务机关在接到登记表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办理完毕(征收期除外)。
      需要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技术监督部门代码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协议、合同的复印件
      4、开户银行证明的复印件
      5、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

      三资企业还需:
      1、验资报告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

    565 留言:问:
  • 土地使用分类及其最高使用年限有哪些规定?
  • 时间:2011-7-16 10:29:19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29: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分类及其最高使用年限为: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411 留言:问: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需要哪些材料?
  • 时间:2011-7-16 10:27:54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28:13]

      1、用地单位出让申请
      2、项目建议书登记凭证(非政府投资项目),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政府投资项目);
      3、规划文件:选址意见书(原件)、红线图(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规划审核通过的总平方案(原件)、放线交接单;
      4、土地权属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或征地文件(复印件)
      5、土地转让协议或联建协议(原件)
      6、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对特殊用地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5411 留言:问:
  • 国家有关外汇管理如何?
  • 时间:2011-7-16 10:27:05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27:21]   依据:《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内容:1、外商鼓励企业可在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经省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也可在中国境外开立帐户。
      2、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内的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
      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境外企业、个人筹措外汇资金,并按规定到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经营所需设备、物料等,均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和有效进口凭证付汇。
      4、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经费或营运资金,经省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汇出境外。
      5、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5654 留言:问:
  • 银行办理哪些国际金融业务?
  • 时间:2011-7-16 10:25:30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26:17]   有权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办理下列外汇业务:
      1、外汇存款(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日元、马克等十几种国际流通货币);
      2、外汇汇款;
      3、外币兑换;
      4、国际贸易和非贸易结算。
      三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需要提供下述文件:
      1、营业执照;
      2、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
      3、公司章程、合同;
      4.法人代码证。
    565 留言:问:
  • 怎样办理贷款业务?
  • 时间:2011-7-16 10:24:18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24:35]   凡经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的工商企业,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办妥贷款证后,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应提供下列营业执照等;
      1、  批准设立企业的有关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等;
      2、  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3、  申请借款用途、金额、时间。
    565 留言:问:
  • 企业如何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 时间:2011-7-16 10:18:58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19:18] 服务对象:经批准的新办三资企业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办事程序:企业应在货物进口前持以下文件到成都海关报关厅办理注册及登记备案手续,需要材料:
      (1)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独资企业可不提交企业合同);
      (5)海关所需其他文件。
      上述批复必须递交正本,验资后一个月内必须递交验资报告。复印件原件。
      联系电话:028-86401801
      服务部门: 成都海关报关厅。
    5654 留言:问:
  • 成都高新区和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在管理和政策方面有什么关系?
  • 时间:2011-7-16 10:17:10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17:44] 答:在管理方面,成都高新区和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方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机构负责出口加工区的管理工作,并在加工区设立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加工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政策方面,进入加工区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双重优惠政策。
    565 留言:问:
  • 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在地理位置和交通方面有什么有利条件?
  • 时间:2011-7-16 10:16:09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16:24] 答: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位于成都市规划中的城市副中心—人民南路南沿线的核心地带,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水运方面,通过成渝高速公路与重庆港连接(距离340公里),并沿长江抵达上海等沿江各城市;成都铁路客运站距加工区17.4公里,成都火车南站(大型货运编组站)距加工区5.4公里;成雅、成乐高速公路位于加工区西侧,出口加工区距成都市中心天府广场11.4公里;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通过机场高速公路与出口加工区连接,距离为16.4公里。
    5411 留言:问:
  • 在出口加工区内,海关管理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 时间:2011-7-16 10:15:07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15:39] 答:加工区内海关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服务,区内企业可以随时通关;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监管,实现货物在加工区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取消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实行电子帐册管理,即实行“总量控制,单机定额、滚动核销”的管理模式。企业在加工区海关办理电子帐册后,可通过网络实现无纸化申报,按照企业生产计划一次性申请备案,不需预先报备进出口数量、单价及单耗,料件可以滚动使用而不存在余料结转问题。
    45654 留言:问:
  • 目前在加工区以外的部分与海关联网企业采取的EDI电子报关程序和加工区的通关模式有什么不同?
  • 时间:2011-7-16 10:13:56 来自:182.149.126.*
  • 发表留言  Top↑ [2011-7-16 10:14:11] 答:加工区以外与海关联网企业采取的EDI电子报关模式通过与海关联网实现了无纸化申报,但是在海关通关的管理方面,采取的仍然是《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模式,企业需根据合同办理登记手册备案,预先报备进口原材料数量、单价及单耗,并在一年内完成出口核销,手续比较复杂;而加工区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单机定额,滚动核销”的管理模式,使通关更加简化、快捷,并且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特别适合于IT行业零库存、快进快出、大进大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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