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申请材料
(本须知中除有注明的外,其余一律提交原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备注
1、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登记申请资料及填写登记申请表格、文书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3、企业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相应的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人承诺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的文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
5、企业名称中需依法标明企业类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不得出现公司字样;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体现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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