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都注册公司6条新规
一、市场准入方面
新政一:允许村民委员会以集体资产出资兴办公司。
具体规定:鼓励农民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允许村民委员会、有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城市(社区)居委会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
新政解读:按照公司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但是没有明确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委会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为实施国家城乡统筹改革综合配套试验区的建设工作,推进“三个集中”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改革,促进新农村建设,工商部门允许村民委员会、有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此举将有利于农村村民委员会、社区有效利用现有集体资产引进外来资金和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带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区服务业发展。
新政二:放宽民营企业增资过程中对现金比例的**。
具体规定:公司在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时,登记机关对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的执行,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则灵活掌握。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既可以按增加部分注册资本计算,也可以按增资后公司总注册资本计算。
新政解读: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新增的出资比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给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实物出资比例较大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形成了**。
为鼓励出资人扩大出资,市工商局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发展的原则,只要本次增资的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本次增资的30%或者本次增资后全部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情况下,均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该项新政将有效激发民营经济的创业**。
新政三: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可以作为资本出资。
具体规定:凡能提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可依法转让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其所有人均可以该项技术作为出资设立公司,且出资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
新政解读: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三个规定,但其登记办法正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之中。
为支持民营企业走科技创新发展道路,市工商局积极鼓励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经评估作价后出资。
新政四:允许企业有条件地变更企业类型。
具体规定:支持、引导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可以在明确出资人(合伙人)有关法律责任情况下,保留企业原有名称、依法进行改变企业类型试点。
新政解读: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引进投资伙伴,拟定设立合伙企业。按照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只能注销原个人独资企业并新设一合伙企业,但由于涉及到企业的名称、相关许可、资质、企业的商标及专利等知识产权、企业经营期不能延续等问题,企改制的成本大。
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保证民营企业在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时,仍然保持历史延续性,市工商局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在明确出资人(合伙人)有关法律责任情况下,通过变更登记方式,实现企业类型的变更。在此试行基础上,市工商局还将逐步探索非公司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之间的变更登记的可行性。
新政五:股份合作制企业变公司简化登记手续。
具体规定:鼓励、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规范为公司制企业,允许不再重复提交验资报告。
新政解读:《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于2001年经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暂停执行。期间,全市依照《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设立了3000多户股份合作制企业。
为了积极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向公司制企业规范,市工商局规定凡依据《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验资报告表述的产权明晰,界定清楚,在申请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时,无须新提交验资报告。
以平均每户注册资本100万元计算,如果需要重新验资,按每户2000元计算,全市3000多户股份合作制企业共需支付验资费700多万元。此项政策将为这些股份合作制企业节约大量的企业类型变更成本。
新政六:放宽外地来蓉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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