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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中除经济补偿金外按月支付给竞业补偿金属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其他补助费用”,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与经济补偿金合并后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的竞业**补偿金,属于稳健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用的范围,可以适用上述文件的规定,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职工支付的竞业**补偿金,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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