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高手: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能否用于境内再投资?2002年的外管局通知中曾明确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支出,但外资企业既然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其以资本金结汇用于境内再投资似乎也没有不当之处,并且公司法对于中资公司注册资金用于对外投资似乎并没有**。目前当地外管局的态度有点含混,一方面说不太妥当,另一方面又说规定没有对此加以明确**。想问下各位高手有没有碰到这种情形的?谢谢!
(以下为多人见解,仅供参考)
直接结汇作为投资应该是不可以到,利润作为再投资到是可行的
也碰到这个问题,顶起来,期望有经验的TX指点。
1.资本金结汇能用于再投资吗,如果能,是否可以变相逃避支付结汇制的管理了。
2.外债结汇呢,能用于再投资吗,外汇局审批时是什么态度?
资本金结汇不能用于再投资,用于再投资应该是设立专门的投资公司,叫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这个是有专门规定的。而且你也已经知道,结汇资金只能用于明确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支出,不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怎么能叫做正常生产经营哪?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是不能结汇做股权投资的;法规可参见外管142号文。好像大概只有外商投资性公司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但是还是不能直接结汇,只能把外汇划拨到所投企业的外汇账户中去。
补充一下,外管【2008】第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不再执行,即工商部门将不再审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条件。
但是,商务部门仍将可能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审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盈利情况、合规情况以及对外投资数额的比例等。
当然,这取决于拟投资的这家贸易公司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是否属于**类,如果不属于**类,压根不需要商务部门的审批,自然也不会涉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缴清、开始盈利、无违规情形等等条件**。因为,如果这家贸易公司树立鼓励类,仅仅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即可,根本不需要商务局的审批,但需要时候到商务局备案。
关于投资兴外商投资企业,请参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两个补充规定,以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但无论是哪一种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在境内投资设立或收购企业都不允许结汇后再投资,而是以外币形式原币划转,待划转到被投资公司后,再由该被投资公司结汇。依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本次注资金额、出资账户、账号,收款人银行、账号等)及申请表;
2、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3、所投资企业商务部门关于所投企业股权结构(成立或增资)的批复文件;
4、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汇登记IC卡、章程、合同;
5、申请之日出具的账户银行对账单,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签约情况登记表(验后返还);
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7、被投资企业为异地的提供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资本金账户核准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结论,不行。
另外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外商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括了“对外投资”这一项,那是否意味着其资本金结汇后可以用于境内再投资了呢?还是说,再投资可以,但不能用结汇后的人民币,而只能根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原币划转?
自己先解答一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都是非常明确的。你做什么就做什么,说的很明确,不像内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写的“除了法律不让干的,我不干”。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带有“对外投资”字样的应该只有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合伙企业。除此之外,应该没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存在“对外投资”的字样,这也是不允许的,也是不会批准的,防止你资本金结汇后进行再投资。
明显是不行的,资本金结汇时要求提供合同、发票,要有真实的对外支付用途,再投资当然不在此列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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