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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11)85号】规定,四川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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