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服务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甲方:
乙方:成都首嘉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条、代理事项与收费标准: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如下第 项(请在“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与“增值服务范围”中选择属于自己需要的服务范围)的服务进行代理:
服务项 目编号 服 务 类 型 基 础 服 务 增 值 服 务 范 围 编 号 收 费 标 准 选择基础服务范围编号 壹 商务服务性企业 500-1000元/月 贰 小规模商贸企业 600-2000元/月 叁 一般纳税人企业 1000-3000元/月 肆 工程施工类企业 1200-3500元/月 伍 外商投资类企业 2500-5000元/月 陆 清理企业旧帐、乱帐 按对应类型计费标准七折起
请按照以下项目定制属于自己的服务范围并填写到对应项目表格中
(一)基础服务的业务范围:
1、代购帐薄及记帐凭证(费用由客户自理;电算化记帐,耗材费200元/年,无须打印需在补充条款说明,则不收费)
2、审核原始凭证 3、填制记账凭证
4、登记会计账簿 5、编制会计报表
6、进行月末转账与会计结算
7、根据会计结算编制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8、月度税收计算并填制纳税申报表和各种税费缴款书
9、装订会计凭证、总账及明细账
10、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非正常补报,加收100元/次/月)
注:全选编号为“(一)”;分选需要填写编号
(二)增值服务范围:(根据企业所需选择以下服务种类)
1、上门收取相关票据并盖章(100元/月);
2、到银行办理开户或者销户手续(1000元/帐户,电话协助免费);
3、到银行划缴税款(50元/次);
4、到银行办理对帐(50元/次);
5、到银行拿取收支单据(80元/月);
6、代办减免税和退税手续(1000元/项+300元/增加每项);
7、代公司购买发票(200元/次);代公司开具发票20元/张(机动车发票30元/张)
8、发票认证(100元/次);
9、社保开户500元(含首次人员增加),增加或减少人员100元/次;
10、签证与就业证的办理(面议);
11、外币结汇(400元/次);
12、外国专家证新办、续期(面议);
13、为公司办理证照年度年检(对内2500元/户/年度,对外3000元/户/年度);
14、为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办理年检(对内100元起/年度,对外200元起/年度);
15、代办验资、审计、评估(按成都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收费);
16、代办外资公司执照、代码、税务、印章等证件变更(享受我司收费标准的八折);
17、办理外资公司注销手续服务费(对内6000元起,对外8000元起);
18、特殊行业许可、资质证书新办、年检与变更(根据具体事项,价格面议);
19、其他秘书服务(见http://www.028qy.com “收费标准”);
注释:以上收费仅为乙方收取,不包含其他单位收取费用,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其他服务见www.028qy.com。
根据第一条表格中服务项目与双方约定后,代理报税服务收费为 元/月,增值服务收费为(不含按年/次收费项目) 元/月,合计(þ含税价、□不含税价)为 元/月,费用支付方式按 半年预先支付,费用到期10个工作日前,支付下次代理费用(经甲乙双方约定,最多可以推迟一个月支付服务费用),否则视为放弃继续委托代理,终止服务后产生的问题与乙方无关,造成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本合同代理期限到期后,如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服务,同时乙方愿意为甲方服务,服务费用随着社会物价或消费指数的变动,甲乙双方同意每年收费价格在上一年度执行收费价基础上自动上浮15%,但不得超过对应收费标准最高金额。
注:按年预先支付且未享受优惠价,优惠1个月服务费,凡是享受优惠价款的价格均不含税,乙方不得提供费用发票;如果优惠后需乙方提供发票,需要补交10%税费。
第二条、代理期限(计费时段):
从201 年 月至 201 年 月止(备注:代理期限是按我公司服务所属的会计月份计算)。
本协议期满前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是否续约,如乙方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即表明甲方同意将本协议顺延一期。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每月税务申报期(每月1日-15日)前叁天内,(即当月27号前),向乙方送达必要、真实的财务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无付款单位名称的费用票据必须填好报销单,并报销确认)。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造成乙方工作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由此而受到的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指定固定的出纳人员收集、整理财务票据,记录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商品明细账。
3.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理服务费用,无论甲方是否按时提供财务单据,均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4.有权对乙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5.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有不满意的地方可向乙方公司负责人投诉或提出意见,乙方应视情况接受并改善服务,或向客户说明不接受的原因。如果甲方对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满意,甲方提供充足证据后可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6.如果甲方有其它财税事项需要乙方协助,甲方必须直接与乙方主管或经理联系,不能私下和乙方派出的业务员单独解决,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必要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数据,但需提前与乙方约定。
8.甲方应承担因甲方延迟移交财务资料或错报数据、银行帐户余额不足、当月无人员配合等原因所造成的罚款损失。
9.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及其届满一年内,不会招募乙方任何曾直接参与提供服务的雇员为甲方雇员、顾问或以其他任何身份加入甲方,无论是否通过直接、间接、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进行招募,除非上述人员从乙方离职且超过一年及以上。甲方如违反本条款,须对乙方作出赔偿,赔偿金额相等于该雇员已获发的12个月薪金(按该雇员于乙方离职前薪金计算)。
10. 甲方谨此确认、保证及承诺:已作出一切合理的查询,以确认属于或移交予甲方的资产并非得自或与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非法活动或行为有关;没有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单独或者共同从事、参与任何不法活动;己经对本身的税务、法律及会计责任具有充分或适当的了解,或已经就甲方的成立或清偿、操守及营运获得适当的税务、法律、会计及其它有关的意见,而且也已经按规定支付并将继续支付任何到期的税款或财务支出,以确保在欠缴到期税款属于刑事罪行的司法管辖区内,甲方的资产不会被当作犯罪得益;将向乙方及时提供所有关于甲方的必要资料,而且发出的指示或提供的资料不会要求乙方作出或涉及任何不法行为或含有虚假成份,此外甲方提供的资料亦正确无误;及未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可使用、促致或准许使用(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地透过书面、印刷文件或电子方式)甲方公司的名称或地址。
11、甲方谨此承担及保证,所有提供予乙方的文件和资料均确实无讹。假如乙方在提供服务期间,从专业角度出发对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或正确性有疑问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就已提供记录的初稿内容确认所有事实准确无误,乙方方可将收获的确认视为行事依据。
12、假如乙方将依赖或接受理事会会议(或其它管治机构)记录中载录的指示,当会议或其后会议的主席在会议记录上签署后,乙方可视之为下列事项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1)会议确实是在所述日期举行;
(2)会议记录中所列的与会人士的确曾出席本次会议;
(3)所有与会人士皆同意已签署会议记录的内容;及
(4)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了议事程序。
13、在人员配合方面,甲方谨此确认,乙方将得到甲方管理层及员工合理的配合,以获取所需的资料,使乙方能如期完成工作。
14、会见会计或需要会计处理事务前,需要提前与乙方负责人或会计人员预约。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代理甲方协议规定期间的工作,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2. 乙方必须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个人财产情况、工资等);遵纪守法,谋求甲方利益最大化,严格职业操守,绝不允许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按照《会计法》及《代理记账管理暂试办法》等规定代理记帐,并保证甲方提供的会计原始资料的完整;按照甲方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按时出具财务会计报表;及时通知甲方有关财务方面的新规定和新政策,如果由于乙方的疏忽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的损失费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向甲方提出正确记帐方法,因甲方未同意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负责。
&, nbsp; 4. 乙方提供有关税务(征收、查帐及相关部门的检查解释工作)范畴的完整服务(领购发票及开具发票除外)。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延报、错报、漏报税种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罚款损失。
5.在服务期间内,乙方按要求将任何属于甲方财产的记录或物品归还甲方(试具体情况而定)。甲方确认并同意,任何以该等方式归还的记录或物品,应由甲方按当时适用的法规予以继续保存。
6.在本协议书到期终止或其它情况下停止服务后,乙方继续保管有任何关于甲方财产的记录或物品,乙方将会采取合理方法,联系甲方,将文件或物品交还。如果乙方已经尝试联系甲方,而在一定合理的期间内未收到回复,甲方谨此同意不可撤回地授予乙方可以以任何方式保管上述的任何记录、文件或物品之权利,当中可能包括销毁相关的记录、文件或物品。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如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方式按时支付服务费,且需继续委托乙方服务,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逾期总金额的1%违约金;
2.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单方毁约,且终止本协议所有服务项目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叁个月代理费的经济损失,作为对守约方各方面的补偿。
3.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协议生效、解除、终止延续及争议解决:
1.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而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暂不能履行时,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有关情况,并于事发后十五天内向对方提供事故的详细说明及证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暂缓执行本协议。
2. 甲方连续三月未支付相应的代理服务费,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所有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 本协议期满前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是否续约,如乙方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即表明甲方同意将本协议顺延一期。
4.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签署后的协议表示双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同意所有条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双方依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而持续有效。
6.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应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补充条款: 。
甲方: 乙方:成都首嘉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签名):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签名):
电话:028-85512660转801/808 , 邮箱:mj_gs028@126.com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甲方指定联系人信息(如有变化,须及时告知乙方):
财务联络人 |
电话号码 |
短信接收手机号 |
QQ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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