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现将2012年度全市企业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
二、年检时间:2013年3月1日-6月30日。
三、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四、申请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公司)法人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盖企业公章);
(六)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
(八)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5、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中发现和有群众举报,涉及注册资本有问题、需进一步查实的企业。
(九)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凡涉及登记事项应变更或已变更而未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内资企业,须先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后,再办理年检。
2、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办理且未申请延期的,工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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