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2011年度检验实施方案及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
(二)年检时间:3月1日—6月30日(每年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章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七章第47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
三、应提交的资料:
(1)打印预审后的年检报告(加盖企业鲜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2012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法人(含合伙企业)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报告)原件;
(4)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须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含合伙企业),应提交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非法人分支机构(含合伙企业)应提交隶属企业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年检材料受理、审查
(1)企业申请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等需要进行审查的,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年度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2)登记事项变更而未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企业,须先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后,再办理年检。
(3)凡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其它事项
(一)各参检局应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工商局成工商办[2009]28号文件精神,在外资企业年检工作中严格年检纪律,认真审查并在法定年检结束后15日内将年检总结及年检资料报送到市局外资处。
(二)企业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办理企业年检的,可以在2013年6月30日前向成都市工商局外资年检窗口提交延期年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30日。
(三)外商投资企业逾期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