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二)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清算人(变动)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工商登记联络员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联络员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已加入或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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