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数额变更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5*、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四、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认缴出资数额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4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7、第5项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伙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8、第6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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