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变更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四、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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