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公证文件
4、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四、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及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第3项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第6项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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