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
5、企业名称中需依法标明企业类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不得出现公司字样。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体现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8、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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