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2、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人民币,收费许可证号:川费A0037001。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隶属公司章程(本市公司免提交);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前置审批文件;
8、其它有关文件。
四、备注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5、第5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产权证,则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国土管理部门或者规划管理部门证明及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第7项仅适用于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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