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2、
3、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涨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收费许可证号:川费A0037001。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为开业登记费: 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 超过1亿元部分不再收取;最底限额50元;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3*、项目合同;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10、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1、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备注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第3项外国(地区)金融企业无需提交。
3、第4项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外国(地区)企业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4、第6项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
5、第8、9项仅适用于金融机构。
6、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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