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
2、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取注销登记费,公告费由企业自理。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申请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本表);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其它相关文件、证件。
四、备注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4 项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情况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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