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涉及变更注册资本(金)新增部分与原注册资本(金)合计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收取增加部分的0.08%,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收取0.04%,超过1亿元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或《(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变更的转档申请(原登记机关和现登记机关盖章并签注意见);
3内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
5、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监事的免职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7、内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内资转外资,如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其申请材料按照《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须知》准备;如变更登记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其申请材料按照《(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须知》准备。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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