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企业/公司迁移登记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3、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公司由上级机关迁移至下级登记机关、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变更迁移的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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