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涉及变更注册资本(金)新增部分与原注册资本(金)合计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收取增加部分的0.08%,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收取0.04%,超过1亿元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权转让协议;
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9*、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在本表内填写)
1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2*、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5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8、第8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第9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第10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1、第12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毋需提交第3项文件。
【首嘉全程为您服务】|成都公司注册|成都工商代理|成都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年检材料 | ||
了解更多拨打13981964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