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住所使用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第2项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6、第3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第4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产权证,则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国土管理部门或者规划管理部门证明及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住所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9、第6项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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