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申请材料
(本须知中除有注明的外,其余一律提交原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备注
1、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登记申请资料及填写登记申请表格、文书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由股东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企业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相应的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人承诺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的文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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