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企业申请迁入调档
2、承诺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
3、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
四、申请材料:
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迁入登记申请书》(企业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企业由原登记机关迁入至其它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入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2、《企业迁入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本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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