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企业集团登记
2、承诺时限: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为5个工作日,企业集团注销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
3、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6、《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换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母公司、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1、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5)《企业集团登记证》。
2、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3、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住所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4、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5、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四)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注:(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适用。
(2)《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登记申请书》可以在本网站下载或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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