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章程修正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名称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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