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3、收费标准及依据:100元/次;对增加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下按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企业章程修正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9)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注册资本变更适用。
企业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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