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注销登记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3、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2、《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企业注销决定、注销原因、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组负责人),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刊登注销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
注:依照《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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