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
4、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股份合作制企业依照《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法人
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