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3、收费标准及依据:100元/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应当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企业董事签字;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涉及企业董事调整的应按《股份合作制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相同项目材料可以合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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