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
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3、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 法定依据
1、 《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2、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企业章程修正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股东或发起人名称、姓名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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