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代理协议
甲方: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营业执照注销,税务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公章、财务章、人名章注销代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服务范围: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代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公章、财务章、人名章注销相关事宜。
二、服务期限:
自双方签定代理协议起至所有证件注销完止。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理委托方(乙方)的申请;
2.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公正开展代理业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定期向乙方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 从事代理期间和停止代理后,对乙方提供的材料均负有保密责任。
4.若甲方在办理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中途不能继续办理,则退还所预收代理费的订金。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有以前年度欠税事项,不得隐满相关重大事项.若有欠缴税款被发现,乙方有义务清缴后,甲方方可继续工作。
2.按照约定收费标准及时足额的支付费用。
3.办理过程中对甲方的工作应配备公司财务人员给予必要的配合。
五、收费标准、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注销总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在签署协议时支付甲方代理费50%;税务登记证件注销完毕时支付甲方代理费30%;20%的余款等委托代理登记事项结束后一次付清。
2、 正常情况下,乙方不需要出具审计报告与注销公告,如果因主管行政部门要求提供审计报告或注销公告,由此发生的审计费,公告费不包含在第五条第1条总费用中,此第三方收费在发生前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通知乙方预支付给甲方。预支费用与实际发生费用不符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按照发票实报实销。
3、在本代理服务期间,如果由于甲方原因而终止代理协议,代理费全额退还乙方。
4、在本代理服务期间,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而终止代理协议,则代理费不予退还。
六、 违约及惩罚:
1、双方应紧密配合,信守协议。甲方若不按协议执行则返还订金。
2、若乙方在办完所有证件注销时,不能支付所剩费用。则甲方不退还订金,不交接证件。
七、其它
1、如服务范围超出本协议约定,甲方应酌情增加服务费。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双方达成协议后,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证件与资料见附件:
甲 方: 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乙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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