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申请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及简历;
5.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 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事项毋需提交。
5.第3项4项、6项需要公证与认证,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的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6.第5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联系电话:13699496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