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办理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涉及变更注册资本(金)新增部分与原注册资本(金)合计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收取增加部分的0.08%,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收取0.04%,超过1亿元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8、营业执照正、副本件;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 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4 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5 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8、第7 项仅适用于减资。
9、第9 项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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