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3、收费标准及依据:100元/次;对增加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下按0.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或验资报告;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变更注册资金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本网下载或者到我单位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