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2、承诺时限:①变更名称、地址1个工作日;
②变更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5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5、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6、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隶属企业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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