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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