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撤销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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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1/11/22 22:22: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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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定依据
1、《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增设、撤销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限、委托期限。
3、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5、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6、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增设、撤消分支机构登记适用。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法人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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