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申请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
4、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股份合作制企业依照《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法人
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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