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 苑新丽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除了保留老税法中对农、林、牧、渔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外,取消了其他方面诸多的税收优惠,同时又新增了一些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高科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新旧税法比较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主要就优惠变化对外资流入的影响进行探讨。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体现出的税收优惠
1.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如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上述税收优惠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支持。
2.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内容可以看出,我国以往针对外资企业采用的诸如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等区域优惠措施,基本上都取消了。税收优惠政策由原来的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会对我国外资流入量、流入结构及外资来源国产生不同的影响。
税收优惠变化对外资流入的影响1.对外资流入总量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对外商直接投资总量的影响程度应该说主要取决于外资企业的规模。一般说来,对于大规模的投资,企业决策往往较谨慎,总是需要考察一个地区的综合投资环境,包括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高质量劳动力的可获得性、基础设施水平、产业集聚情况等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般影响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税收优惠调整对跨国公司大规模投资决策的影响较小。进行小规模投资的企业往往较灵活,当一个地区的经营成本上升而导致利润下降时,企业往往选择离开。例如台商投资企业的迁移潮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台商往往选择在东南亚国家投资设厂,中国改革开放后,台商选择在地理位置较近、开放程度较高的珠三角地区投资设厂,当“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满后,台商投资企业迁往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新工厂,新工厂的优惠期满后,台商投资企业开始了又一次的迁移,迁移的目的地是环渤海地区。由于这些台资企业规模较小、采取厂房租赁的形式生产,因此其迁移的成本较低。对这样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会对其产生较大冲击。而从我国目前的外商直接投资状况看,来自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大规模投资不断增加,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跨国公司总部的迁入,大规模的投资会不断增强。而且,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现有外资企业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提供5年的过渡期。因此,可以预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对外商投资规模不会有显著的影响。
对不同行业外资流入的影响由于新税法的税收优惠导向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是针对国家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因此,投资制造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会减少很多,而税收优惠的减少又会提高外资企业的成本。一般说来,外商在华制造业的投资,如果是上亿元规模的项目,我国政府总有相应的办法给予一定的优惠,而一般的中小投资规模项目,则已经不再是中国政府吸引外商投资的重点。因此,可以预测投资于制造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会有所减少。与此同时,由于新企业所得税产业政策导向加强,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等行业有许多新的优惠,这会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这些行业的外资流入会大量增加。而这种变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
外商在中国投资涉及的行业很多,各行业由于其自身特点不同,受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影响程度也不同。相对于重工业而言,轻工业,尤其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如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纺织业、服装及纤维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等,具有技术含量低、投资规模小、生产设施简单的特点,这些行业的企业对生产条件的要求较低,只需要简单技术劳动工人,对投资环境的要求不高,而受税收优惠的影响较大。重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中技术含量较高、生产设施较复杂的企业,如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等,对生产条件有较高的要求,需要有一定技术的熟练劳动力,要求较好的市场环境、基础设施,而受税收优惠的影响较小。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减少后,重工业外资企业的利润虽然会有所减少,但毕竟影响不大,因此外资流入不会大量减少。而由于轻工业对税收优惠政策较为敏感,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后,轻工业外资企业的利润会更加微薄,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可能更差,因此,可能会由于税收优惠的减少而在全球范围重新选择投资地,从而导致这些行业的外资流入大量减少。对于制造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如采掘业,由于其需要在原材料供应地点进行生产,电力、热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需要在市场所在地进行生产,这些行业的企业不会由于税收优惠的调整将生产转移到其他国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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