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
2、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二、法定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三、申请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母公司、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母公司印章);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备注
1、企业法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冠省名、国家名或者无行政区划名称须由上级登记机关审批;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鲜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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